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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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110號

原告 宋東寧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皓鈞 律師

被告夠挺你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450元(計算式:被告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51號返還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本金金額347,915元+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原告起訴日即112年8月3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3,535元=361,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陳黎諭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 北簡 字第 10110 號裁定(112.09.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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