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37號

原告 潘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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