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797號
原告 侯松延
被告 陳俊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928號),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間,加入訴外人 莊竣堯 、少年廖○鈞(91年次,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WeChat」(微信)暱稱「忠」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犯罪組織,負責實際出面拿取被害人交付之提款卡而提領帳戶內現金,或自訴外人 李柏賢 、莊竣堯等人處取得提款卡後提領詐騙款項,並將現金轉交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車手」。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於109年9月17日16時37分許,假冒為富裕商旅客服人員,佯稱訂房誤植,需取消交易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轉帳,並於同日17時13分、17時15分許,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49,987元,總計共99,974元至人頭帳戶即 楊文雄 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臺銀帳戶)。被告依指示先於109年9月17日上午前往新北市板橋區之某好樂迪與訴外人少年廖○鈞會合後,先由少年廖○鈞至某便利商店領取包裹而取得臺銀帳戶提款卡後,2人即於同日17時29分至45分許一同提領款項,並於同日晚間將款項、提款卡交給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的之來源、本質及去向。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9,974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詐欺取財之行為,致其受有99,974元之損失,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法益,且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等事實,有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8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偵審卷宗查核屬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前開加入詐欺集團後,與其他共犯共同對原告行詐欺取財犯行,業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蒙受金錢損失99,974元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與其他共犯就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99,974元,即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及約定利率,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9,974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許之表示。
六、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明文規定。據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