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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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朝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瑺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157,123元,應繳裁
判費268,6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8,10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