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月雲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 律師被告 曹家連
吳德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呂富田 律師被告 方燕秋 選任辯護人 陳哲偉 律師被告 李玉井 選任辯護人 林健彥 律師
陳哲偉律師被告 黃偉鵬
施成霖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陳哲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月雲、曹家連、吳德村、方燕秋、李玉井、黃偉鵬、施成霖(下稱被告7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7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紀璋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