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04號

聲請人 張育瑞

上列聲請人張育瑞因與相對人 林朝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育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一件。

四、補正聲請狀狀尾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五、確認請求利率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聲請更正(按聲請本票裁定之利息,僅得依本票上所載利率請求,本票上倘無記載,依法得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