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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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04號
聲請人 張育瑞
上列聲請人張育瑞因與相對人 林朝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育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一件。
四、補正聲請狀狀尾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五、確認請求利率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聲請更正(按聲請本票裁定之利息,僅得依本票上所載利率請求,本票上倘無記載,依法得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