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學文
邱竹順
被上訴人即原告蘋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暨假執行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應附繕本),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湘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