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738號原 告 林玉玲 被 告 陳意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