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 蔡密 (即 方正昌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萬11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