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06號
原   告  黃鈺茹
被   告  吳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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