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4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洪柏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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