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8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