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告丁○○
丙○○前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9,150元【計算式:①791-22地號土地:面積7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500元×持分2/1=711,750元;②878建號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為427,400元,①+②=1,139,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