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7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施介元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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