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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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72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代收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