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49號原告甲○○○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原名:黃瀞儀)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5,35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