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39號原告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州溶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竑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82,3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8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14,372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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