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12號上訴人國際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6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本院員 林簡易庭 94年度員小字第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以裁定駁回之;且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36條之28前段及第471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於上訴狀及於開庭時表明上訴人於原審通知開庭時,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參加考試而未克出庭,原審即為一造辯論判決實有未當,並以原審以其所提出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往來帳務明細表不足以證明其請求,而主張原審就事實之認定顯有誤失等詞,因認原判決認事用法顯有未當云云。惟核其上訴理由,僅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證據取捨任加指摘,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又原審於民國95年1月5日開庭前,業於94年12月19日合法通知上訴人開庭之時間,有送達證書附原審卷可參,其通知係於開庭前17日即已送達給上訴人,雖上訴人主張其法定代理人因參加考試而未克出庭,但其並未檢具相關證據向原審陳明,復無可認為有不能委任他人代為到庭之情形,則原審因被上訴人之聲請,依法為一造辯論判決,於法並無不合。至其另主張已返還被上訴人新台幣20萬元等詞,係屬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依前揭規定不得提出,本院自不得予以審酌。從而,上訴人之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陳正禧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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