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乙○○原告因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玖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鈺琅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