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甲○○
即財團法人 蔡瑞熊 健康關懷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蔡瑞熊健康關懷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蔡瑞熊健康關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蔡瑞熊健康關懷文教基金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89年12月14日高市教四字第8900021887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4年3月10日核准發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冊第173頁第681號)。茲因應業務需要,經於94年
6月24日第3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並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94年10月14日以高市教四字第0940035267號函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書、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高雄市政府教育函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蔡瑞熊健康關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