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41號原告 林天行 被告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民國109年9月1日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均不存在,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