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告 吳倩蘋 原告 粟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唯碩 律師即被繼承人 賴海岸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為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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