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吳雪玲
蘇嘉宥 同上 蘇嘉凌 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佩君 同上
謝梅玲 同上被告鴻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信顯 訴訟代理人 李欣融 被告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