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告 張麗莉 被告 陳忠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即本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41733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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