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 吳俊鋐 被告 邱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載有被告住居所或送達地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地址。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