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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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71號原告 俞淑貞 被告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育鈞 訴訟代理人 薛雅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私法人之普通審判籍,依總事務所(主事務所)所在地定之,所謂總事務所,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法總事務所而言(參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意旨)。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