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郁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郁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郁玲因犯毀棄損壞2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毀棄損壞│││││││├────────┼──────────┼──────────┼──────────┤││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8月01日│105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36號│第894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74號│106年度易字第1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106年02月24日││├───┼────┼──────────┼──────────┼──────────┤││││││││法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74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30號│││判決│││(程序駁回)│││├────┼──────────┼──────────┼──────────┤││判決│105年12月29日│106年04月20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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