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88號原告泰州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敏 訴訟代理人 王正豪 律師
何春源 律師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複代理人 謝秉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