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66號上訴人異言堂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致成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被上訴人反應影像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秀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法院得不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