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60號原告 項捷銘 訴訟代理人 許克亘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又原告既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並非請求給付工資,尚非得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是本件扣除前繳裁判費16,043元外,尚應補繳1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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