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28號

聲請人 許美華 (即許 謝玉蘭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屆滿(因末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5201-9

1

459

002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5217-8

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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