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告 許春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坤道 即老牌燒肉飯建工店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6萬7,455元(含工資336萬元、醫療費7,455元、精神上損害賠償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其中工資3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22,843元(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00元(36,343元-22,843元=13,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1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