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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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建明
相 對 人 牛雄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
第1306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49421號清償票款執行事
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聲請人已對系爭執行事件
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10年度岡簡字第4號,下稱
系爭訴訟),為免遭執行後難以回復原狀,願供擔保,請准
裁定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系爭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等語。
二、經查,系爭訴訟業已達成和解,業已終結,且系爭執行事件
亦經相對人撤回執行程序,是本件已無再聲請停止執行之必
要,爰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