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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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宇曜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君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吳瓊瓈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0元,應繳裁
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