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徐○芯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宛臻 送達代收人 許懿萱 被告 王文億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育駿法官曾淑君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黃淑瑜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