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457號
原 告 林秀泉
法定代理人 戴崐哲
訴訟代理人 戴秋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泳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柒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0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