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調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小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李錦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麗淑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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