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小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李錦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麗淑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