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278號
原 告 強奕喬
原 告 蔡明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庚 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