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451號
原 告 陳錫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通榮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9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5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