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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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核閱卷附之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後,堪認受刑人甲○○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八萬元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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