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小字第77號
即 被 告  吳尚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雀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