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再更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係以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法院就該案件重新審判所設之救濟方法,故對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應對有罪之確定判決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因誣告案件,經原法院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六日為有罪之判決(八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二號)後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無理由,於八十二年五月十四日駁回上訴(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六號),則本案有罪之確定判決,應為本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六號之實體上判決,而非原法院之八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二號判決,抗告人竟對該八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二號未確定之判決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裁定因依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丁錦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