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乙○○Mau
甲○○Lu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林釧萍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乙○○Mau
甲○○Lu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林釧萍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