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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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娟選任辯護人李榮唐律師(法扶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柏娟因侵占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沈君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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