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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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鏡煇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5號、110年度偵字第5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扣押之「防身貓耳單指扣戒指破窗器」600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鏡煇於民國110年3月28日,向大陸地區網路賣家購買「鑰匙扣小折刀」500支,惟該賣家誤交寄「防身貓耳單指扣戒指破窗器」600枚(聲請書誤載為500枚),先由不知情之豐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裝櫃進口,再由不知情之邦倪報關有限公司於110年4月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申報(進口報單號碼AA/10/310/B0405號),嗣經基隆關勘驗後予以扣押,並經基隆市警察局鑑定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手指虎),而被告所涉非法運輸刀械罪嫌,業因犯罪嫌疑不足,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此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押之單指扣戒指破窗器。
二、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且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之。
三、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AA/10/310/B0405進口報單、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基隆市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紀錄表、扣押物照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3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以證明,足認本案扣押之「防身貓耳單指扣戒指破窗器」600枚,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手指虎刀械,且未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同意持有(110年度偵字第5530號卷第75頁),核屬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予宣告沒收,則被告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單指扣戒指破窗器,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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