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台灣高等法院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