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345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