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2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3抗告人4即聲請人 吳東法 5上列抗告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本院中6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命繳抗告費裁定,應更正如下:
7主文8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第1頁第1行關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理由11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12,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13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14二、本院前述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15如主文。
16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1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18審判長法官蔡惠如19法官杜惠錦20法官蕭文學21抗告人已對原駁回異議之裁定合法提出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12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對於本件更正裁23定不得抗告。
24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25書記官鄭郁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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