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百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百展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上列被告鄭百展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20號、107年度偵字第3562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然依證人 簡維禎 等人之證述,復有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槍枝初步檢視報告、現場照片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或第8條第4項之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具殺傷力子彈,及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等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其供述與同車證人戴子翔等人有所出入,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7年8月16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另自107年11月16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顏代容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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