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1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2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3抗告人4即異議人 吳東法 5上列抗告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聲請更6正筆錄,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所為異議駁回的裁定7,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8但抗告人尚未繳納,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9即駁回抗告。10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1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12審判長法官蔡惠如13法官杜惠錦14法官蕭文學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6不得抗告。17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18書記官鄭郁萱1